(2015)芙民初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与被告游某发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3610号原告文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维敏,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文俊,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某,女,汉族。原告文某因与被告游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李美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维敏、胥文俊,被告游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诉称:文某与游某于201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因双方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严重不合。游某不但性格暴躁且具有暴力倾向,多次前往文某家中闹事,2015年5月12日在家中闹事后又前往文某所在单位的办公室闹事,导致文某受伤且被公司辞退,夫妻感情因此完全破裂。请求判令:文某与游某离婚。被告游某辩称:游某与文某系自由恋爱结婚,两人情投意合。结婚时,两人商量好贷款购买一套自己的婚房,买房征得了文某父亲的同意,三人共同于2015年4月26日签订购买洋湖公馆某房的购房合同,因文某主动要求游某有房屋33%的产权,违背了其父亲的意愿,其父亲采取疯狂的逼离婚、逼退房、横加干涉夫妻生活、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游某几次到文某家劝说,都被其父亲强行关在门外。文凤所述的四次闹事,都只是游某想与其沟通,因为拖延办理贷款需要交纳滞纳金和违约金。5月12日,游某再次上文某家劝说,并要求取出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依然被关在门外,直到晚上十一时许,游某报警请求民警协助开门并取回证件。文某父亲无休止发辱骂短信给游某及其母亲,逼迫游某离婚。6月11日晚,文某对其父亲说打算与游某一起租房居住,被其父亲打伤后自己报警。游某因为文某听信其父所言要去退房才去其公司劝说,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扭打,事后双方都对彼此表达了歉意并原谅了对方,文某自己主动辞职并非被辞退。游某非常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愿意挽救这个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文某与游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5年4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2015年4月26日,游某、文某及其父亲文理君与长沙瑞西合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三人购买位于长沙市某号房屋,产权共有为文某34%、游某33%、文理君33%。后因购买该房一事,游某与文某及其父亲产生矛盾,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恶言相对,以致夫妻矛盾日益加深。文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证明、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短信记录、病历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文某与游某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尚好。虽然游某与文某及其家庭因为购置房屋等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无原则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谅互让,相互尊重与信任,尊敬老人,妥善处理好与双方家人的关系,夫妻关系有可能改善。文某与游某结婚至今不到半年,双方对待结婚、离婚的人生大事均应持慎重态度,现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文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文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剑璞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子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