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邓长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长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67-3号被执行人邓长禄,居民。因犯罪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刑终字第00018号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邓长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罚金400000元,没收其所得赃款708134.20元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邓长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长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行户名为李长运、账号为62×××28中的存款250000元及孳息、1810012002021113581中的存款80000元及孳息、1810012016020151220中的存款40000元及孳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