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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仕兵与彭靖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兵,彭靖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31号原告马仕兵,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被告彭靖钦,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原告马仕兵诉被告彭靖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靖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仕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仕兵撤回对被告彭靖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仕兵负担。审 判 长  周 爽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