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仕兵与彭靖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兵,彭靖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31号原告马仕兵,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被告彭靖钦,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原告马仕兵诉被告彭靖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靖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仕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仕兵撤回对被告彭靖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仕兵负担。审 判 长 周 爽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李正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