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执民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与余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淳执民字第95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卫大。被执行人:余罗成。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罗成下落不明,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展建设有限公司案款150000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824元、执行费2717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5)杭淳执民字第95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