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继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继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380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4721128-7。法定代表人:李方。委托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杨继全。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继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晓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