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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连群、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崔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