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崔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崔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连群、肖云祥,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崔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