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诏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钱炎香与许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民初字第745号原告钱炎香,女,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许华琴,女,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炎香与被告许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炎香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炎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炎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沈绪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