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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长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益与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长民初字第455号原告王益,居民。被告蒋旭东,居民。原告王益与被告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益、被告蒋旭东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益诉称,2015年7月12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约定2015年7月22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偿还,现要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蒋旭东辩称,借条上是我签名是事实,但是原告没有实际借款给我,我之所以出具借条给原告,是因为在2014年年底以原告的名义在别人处借款10万元,我和原告一人用5万元,当时约定的利息我7%,我利息给至2015年6月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并出具了收条给原告认可收到了50000元,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旭东因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及收条交由原告收执,原告、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对上述借款应负偿还责任。被告辩解没有实际向原告借款,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即2015年7月12日起按月利率3%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该利息明显过高,对于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蒋旭东负担(原告王益已预交,被告蒋旭东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曹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