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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洪勋申请执行郭诗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勋,郭诗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勋,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郭诗锦,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曹洪勋申请执行郭诗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诗锦已按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武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