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洪勋申请执行郭诗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勋,郭诗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勋,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郭诗锦,女,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本院在执行曹洪勋申请执行郭诗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诗锦已按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出据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汝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志强执行员 孙洪涛执行员 王荣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武庆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