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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潘彩云诉袁勇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彩云,袁勇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中民一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彩云,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委托代理人张胜臣,昌宁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勇能,男,1975年3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委托代理人罗金海,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上诉人潘彩云因与被上诉人袁勇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潘彩云及委托代理人张胜臣、被上诉人袁勇能及委托代理人罗金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2014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在外寨村民小组杨家地内焚烧杂草。下午附近原告家等多户农户家的核桃地发生火灾,后被附近群众扑灭。原告家核桃树被烧损的情况经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原告泡核桃树受损46棵,每棵评估价格300元,合计13800元。2015年3月3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8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在附近用火焚烧麦地的行为与原告的核桃树受损的事实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未合理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火灾,发生火灾原因不明。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因原告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本案中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火灾造成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潘彩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宣判后,潘彩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3800元。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袁勇能用火时间错误,袁勇能野外用火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半左右;2、一审判决遗漏被上诉人违规野外用火导致多户农户核桃树被损毁的事实;3、上诉人提交大量间接证据,证据本身客观真实,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上诉人的核桃树是被上诉人损毁的事实。被上诉人袁勇能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违规用火与上诉人家核桃树损毁有因果关系,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核桃树损毁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潘彩云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大田坝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1、大田坝镇清河村外寨村民小组村民袁勇能与潘彩云等农户2014年4月24日农地火灾烧毁核桃树有关情况及当天实地勘查结果的情况;2、袁勇能用火时间是2014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半左右;3、此次火灾是袁勇能野外违规用火引起,不是李翠芳用火引起,同时没有其他火源存在或其他人故意放火,可以排除是其他原因引起火灾。经质证,被上诉人袁勇能对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大田坝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认为火灾的勘查主体应该是消防部门,而不是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派出所,被上诉人用火时间是2014年4月24日上午。本院认为,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大田坝镇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盖有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大田坝镇派出所公章,且与证人周要全、宋富林当庭陈述一致,能够证明潘彩云等农户2014年4月24日农地火灾烧毁核桃树有关情况及当天林业站、派出所实地勘查情况,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纳。2、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周要全是昌宁县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师,其对火灾引发及现场勘查具有相应的知识及能力。经质证,被上诉人袁勇能认为该份证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明》能够证实周要全为昌宁县大田坝镇林业工作站工程师,具有监管农户野外用火及对火灾现场勘查的职责,本院予以采纳。3、云南省昌宁县公安局*****号人民警察证一份,欲证明宋富林是昌宁县公安局大田坝派出所警察,其对火灾的引发及现场勘查具有相应的职责及权力。经质证,被上诉人袁勇能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宋富林是昌宁县公安局大田坝派出所警察,具有监管农户野外用火及对火灾现场勘查的职责,本院予以采纳。4、证人林业站站长周要全出庭证实:(1)2014年4月24日,袁勇能自己陈述下午两点半左右用火,其亲口承认烧到潘彩云等农户核桃树,要求林业站协调少赔点;(2)林业站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中把“下午2时左右”修改成“中午10时左右”,是谁修改的不清楚,且修改处没有当事人按印,其他修改处均有当事人按印;(3)涉及到农村野外用火及森林防火事宜都是林业站和派出所一同处理;(4)结合当天现场勘查的情况及袁勇能自己的陈述可以判定潘彩云等农户核桃树的损毁是袁勇能导致的;(5)李翠芳户早上用火,用火范围小,用火地与被烧毁核桃树之间有一定距离,可以排除李翠芳户用火引起。经质证,被上诉人袁勇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上诉人核桃树受损与袁勇能用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用火时间不是袁勇能修改的。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勇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周要全代表林业站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能够证明潘彩云等农户核桃树的损毁是袁勇能野外违规用火引起,本院予以采纳。5、证人大田坝派出所民警宋富林出庭证实:(1)2014年4月24日下午四点左右与周要全到火灾现场,袁勇能与群众在现场打火,袁勇能承认是下午两点左右用火,当天用火的还有李翠芳;(2)根据当天用火情况及现场勘查结果,李翠芳户火不可能烧到农户的核桃树,当时风向为东南风,李翠芳户用火在西边;(3)农户野外用火出现火灾,派出所要负责出警处理;(4)根据当时的情况、风向及袁勇能户核桃树也有被火烧过的痕迹判断,火应该是从袁勇能家烧到其他农户的核桃树。经质证,被上诉人袁勇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上诉人核桃树受损与袁勇能用火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袁勇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宋富林代表大田坝派出所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能够证明潘彩云等农户核桃树的损毁是袁勇能野外违规用火引起,本院予以采纳。6、证人潘连江出庭证实:起火当天经派出所、林业站鉴定,火是袁勇能引起的,起火后两三天袁勇能主动来协商赔偿了150元/棵。证人李菊香出庭证实:事发当天不在家,后来到山上看被烧了两棵核桃树,袁勇能后来主动协商赔了300元。被烧核桃树涉及的农户总共八九家。经质证,被上诉人袁勇能认为二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袁勇能用火与上诉人损失必然联系。本院认为,证人潘连江、李菊香陈述,能够证实袁勇能对该两农户的核桃树烧毁主动进行了赔偿,可以印证袁勇能曾承认野外违规用火导致周围农户核桃树受损并主动找农户协商赔偿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袁勇能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中,上诉人潘彩云对一审判决认定袁勇能用火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上午10时许有异议,其认为袁勇能用火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一审判决遗漏了被上诉人用火导致多户农户核桃树受损及被上诉人违规用火与多户农户核桃树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对其余事实无异议;被上诉人袁勇能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二审查明,被上诉人袁勇能于2014年4月24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在外寨村民小组杨家地焚烧杂草,导致附近潘彩云等多户农户核桃树发生火灾受损,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在案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并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袁勇能野外违规用火导致上诉人潘彩云等农户核桃树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袁勇能野外违规用火导致上诉人潘彩云户核桃树受损,袁勇能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潘彩云户核桃树被烧损情况经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2月25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潘彩云泡核桃树受损46棵,每棵评估价格300元,合计13800元。故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13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袁勇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上诉人潘彩云经济损失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上诉人袁勇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姚 磊代理审判员 项 坤代理审判员 朱法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欣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