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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潍坊欣奥机电有限公司与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欣奥机电有限公司,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541号原告潍坊欣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新创宜佳机电城D3—18,组织机构代码78503520-2。法定代表人何广茂,经理。被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路1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9665-8。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欣奥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潍坊欣奥机电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二、冻结被告山东百特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