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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郑国柱与周彩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国柱,周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郑国柱,男,193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33********。被执行人周彩秀,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上河头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2********。申请执行人郑国柱与被执行人周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周彩秀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86元。权利人郑国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彩秀与其夫郑晓峰有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南路4号F幢602室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不处置查封的房产,且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