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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周某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