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周某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某某,女,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