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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汪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祥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白族,现年45岁。代理人汪某乙,住址同彭某某。被执行人汪某甲,女,汉族,现年41岁。彭某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祥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1)祥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丛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