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1922号李伟彬与李绍明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彬,李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彬,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李绍明,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李伟彬与被执行人李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李绍明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6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建议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9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