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4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向建军与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936号原告向建军,男,生于1979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丽,女,生于1991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向建军与被告陈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向建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建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