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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绍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绍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邓善清。委托代理人:何玉辉,系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华。被告:郭绍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同年9月8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补交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