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礼清与叶建文、吴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张礼清,男,195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叶建文,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丽琴,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清与被告叶建文、吴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礼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张礼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凌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若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