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月莲、陆桂宏与罗芳元、陈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莲,陆桂宏,罗芳元,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2339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莲,女,196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申请执行人陆桂宏,男,198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罗芳元,男,1984年10月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陈卫华,男,1978年8月16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月莲、陆桂宏与被执行人罗芳元、陈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卫志强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沈燕明二O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卫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