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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诉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德胜与蔡波、周丽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德胜,蔡波,周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诉保字第00033号申请人:夏德胜,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霍邱县人,职工,住霍邱县。被申请人:蔡波,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霍邱县人,市民,住霍邱县。被申请人:周丽萍,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霍邱县人,市民,住址同上,。申请人夏德胜因与被申请人蔡波、周丽萍房屋租赁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两被申请人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夏德胜愿以其本人在工商银行一张5万元定期存单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德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蔡波、周丽萍应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对上述补偿款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