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义务人已按协议履行完债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申请执行,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执行立案前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申请应予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代审判员 段边区代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