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泽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欧阳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泽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泽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欧阳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泽楚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3436.5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江平审 判 员 石燕娥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