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关于辛艳飞与刘树林、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7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辛艳飞。被执行人刘树林。被执行人张大鹏。关于辛艳飞与刘树林、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树林、张大鹏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树林在中国银行围场木兰中路支行(账号:10128523****)上的工资款9000.00元、被执行人张大鹏在中国银行围场木兰中路支行(账号:10074523****)上的工资款9000.00元扣划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树林在中国银行围场木兰中路支行(账号:10128523****)上的工资款每月1500.00元;冻结被执行人张大鹏在中国银行围场木兰中路支行(账号:10074523****)上的工资款15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朱立军审判员  张金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