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静,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39号申请执行人马静,女,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师范路延安水文局。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南事里铺。法定代表人:王西林,系该公司经理。马静申请执行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区劳仲字(2014)第9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静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静于2015年9月10日和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延安王家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