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龙宝海与被告李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宝海,李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464号原告龙宝海,男。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楠,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宝海与被告李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宝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洛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