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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全飞与刘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飞,刘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刘全飞,男,195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刘宗坤,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刘全飞与被告刘宗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