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全飞与刘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飞,刘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刘全飞,男,195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被告刘宗坤,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刘全飞与被告刘宗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