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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雪与高台县鑫安达货运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高台县鑫安达货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张雪,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高台县鑫安达货运部负责人陈九菊,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张雪与被执行人高台县鑫安达货运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高台县鑫安达货运部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九菊的存款20727.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葛 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