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孔 琳代审 判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晓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