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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邢谋、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李某,个体。被告:邢谋,个体。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邢谋、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某的身份信息在公安户籍系统内查询不到,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也未能找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刘某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庞鸿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