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王锦花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王锦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仲审字第00033号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何山路***号。经营者吴异才。委托代理人赵骅,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芳,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锦花。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诉被申请人王锦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诉称,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336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事实上是被申请人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是因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系自动离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336号仲裁裁决书第二、三项,判决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王锦花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336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无不当。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足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高新区枫桥庄吴繆鞋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