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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桂玲诉石河子幸福养老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玲,石河子幸福养老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桂玲,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幸福养老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47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恩,该院院长。上诉人张桂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4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桂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桂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桂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张桂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晓审 判 员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张小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