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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宁、吴素焕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孙宁,吴素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任县。被执行人:孙宁,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吴素焕,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任县,身份证号:****。关于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宁、吴素焕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任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宁银行存款32,846.9元。现被执行人孙宁、吴素焕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宁银行存款32,84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韩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