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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程尚俊、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马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翔、姚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程尚俊,居民。被执行人胡勇,居民。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尚俊、胡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滨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程尚俊、胡勇暂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滨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