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池长和与被告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长和,王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池长和,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村。被告:王德海,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长和与被告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长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长和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娇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