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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池长和与被告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长和,王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535号原告:池长和,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靠山镇郭家沟村。被告:王德海,男,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长和与被告王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长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长和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娇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