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华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华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华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铁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法定代表人苗青远,公司董事长。天津华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伊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华通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伊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辛志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兴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