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0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辉与张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张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02589号原告刘辉。被告张愿。原告刘辉诉被告张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刘辉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