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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黄德成与李虹伍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成,李虹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交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黄德成,男,1948年1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通榆县。被告李虹伍,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成诉被告李虹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虹伍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德成撤回对李虹伍的告诉。审判员  安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