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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陈某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朱某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