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陈某某,女,住葫芦岛市。被告朱某某,男,住葫芦岛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