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社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乙与被执行人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乙,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乙,男,76岁。被执行人郭某甲,男,47岁。申请执行人郭某乙与被执行人郭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社民一初字第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郭某甲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常安成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