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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志国与王立平、冯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52号原告:陈志国。被告:王立平。被告:冯淑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王立平,基本情况同上,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陈志国与被告王立平、冯淑敏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素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志国、被告王立平、冯淑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志国诉称:被告王立平于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陈志国借人民币50万元整,由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入王立平的之子王群账户中,被告亲笔写下欠条一份,交予原告陈志国,2014年12月后,原告陈志国多次向被告王立平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截止2015年6月27日还欠原告陈志国43万元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到法院,请法院判令���告给付借款4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立平、冯淑敏辩称,这50万借款里面有我给原告13万的本金,我写的43万元有37万元的本和6万的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8日,被告王立平向原告陈志国借款5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卡号:62×××13陈志国)转入被告王立平的之子王群账户(卡号:62×××14王群)50万元,同日,被告王立平为原告陈志国出具了借条一张,写明:“借条,借到陈志国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王立平,2013.9.28”。被告王立平自2013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后,陆续偿还原告一部分利息和本金,到2015年6月27日,被告王立平还欠原告37万本金及6万元利息,在同一张借条上,被告王立平又为原告写明:“至2015年6月27日欠肆拾叁万元整,王立平,2015.6.27”。另查明,被告王立平与被告冯淑敏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汇款记��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和被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被借款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催要借款。原告陈志国多次向被告王立平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冯淑敏与借款人被告王立平之间是合法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所诉二被告偿还借款4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立平、冯淑敏偿还原告陈志国借款本息43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875元,由被告王立平、冯淑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杨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杨丽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