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赵孝达与马长玉、王应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孝达,马长玉,王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赵孝达。被执行人马长玉。被执行人王应霞。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赵孝达与被执行人马长玉、王应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4)临商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秀兵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