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马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刘某。被告任某。原告刘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缴纳为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月波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