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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孟其、梁菊华诉被告吴钗明、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孟其,梁菊华,吴钗明,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刘孟其,男,生于1968年6月6日,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原告:梁菊华,女,生于1968年9月15日,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沅江市。被告:吴钗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6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户籍所在地长乐市。被告:赵娟,女,汉族,生于1984年9月1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户籍所在地江油市。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孟其、梁菊华诉被告吴钗明、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孟其、梁菊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孟其、梁菊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孟其、梁菊华承担。审 判 长  冯 艳人民陪审员  何明科人民陪审员  何 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