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0年3月22日生,住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韦廷代理审判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