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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超与青岛市崂山区柯尚门业专卖店、青岛海源盛商贸有限公司好一家分公司、青岛海源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511号原告徐超,男。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柯尚门业专卖店。负责人单香军。被告青岛海源盛商贸有限公司好一家分公司。负责人苗涛。被告青岛海源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柯尚门业专卖店、青岛海源盛商贸有限公司好一家分公司、青岛海源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