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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行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与被执行人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行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法定代表人叶万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洪权,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德刚,价格举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大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会,双辽市凯旋供热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秀明,卧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价申(2015)01号申请强制执行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其作出的双价举处(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罚款10万元。二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罚10万元。三责令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接受本机关行政执法检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权,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志会、周秀明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盖有单位公章。我局处罚决定是复议前置,不用交待诉权,诉权由上级复议机关交待。被执行人辩称,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公章,盖部门章违法。物价局后期用重新补盖了公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我单位没有收到第二个处罚决定书,属于行政主体执法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交待诉讼权利。复议前置不交待诉权没有法律规定,而且物价局也没有交待复议前置内容。物价局最高额罚款违反行政目的,违反行政处罚原则,违反行政处罚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根据群众举报于2013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收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财会帐薄记账凭证资料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双价举处(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盖公章以及未交待诉讼权利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在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盖有行政机关公章,未向被执行人送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向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向被执行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个文书不一致。向被执行人送达的决定书盖有行政执法专用章,申请强制执行的决定书盖有单位公章,申请执行人的文书有更改内容应当重新送达被执行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交待诉讼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先依法交待行政复议权利,再交待诉权,要符合复议前置程序的有关规定。故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盖有行政执法专用章;未向被执行人明确交待复议和诉讼权利,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双辽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作出的双价举(20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可以直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天成审判员 :杜晓艳审判员 :赵庆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