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邹长庆与王尹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484-1号申请执行人邹长庆。被执行人王尹琏。邹长庆与王尹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长庆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尹琏的房屋,但该房屋均已抵押或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人不再要求评估、拍卖,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期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焕谢审 判 员 李永利代理审判员 卫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进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