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与刘显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刘显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振庆,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广军,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显财,男,47岁,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向阳镇泉草村*组。本院受的理原告长春七星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显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晓东_x000B_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_x000B_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晓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