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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亚婷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亚婷,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亚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亚军,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武另琪,该小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张亚婷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和平村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5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亚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党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