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曹丽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丽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6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仓南胡同甲12号。法定代表人项文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民,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丽荣,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艳代理审判员 卜晓飞代理审判员 杨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蒋 媚 微信公众号“”